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里**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后槽及丁家槽林地砍伐林木45株(其中杉木17株、马尾松22株、杂木6株)。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上述林木计活立木蓄积18.8541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汪某丙、汤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汪某甲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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