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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号,住麻城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许,在麻城市中馆驿镇下夹洲村,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因车辆通行占道而发生争执,随后汪某甲就驾驶自己的轻型自卸货车将周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撞翻,导致正站在三轮摩托车上的周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其左桡骨远端骨折,骨折线侵犯关节面,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汪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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