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陕西省丹某某人,户籍地陕西省丹凤**镇,住址同上。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及妻子王某某认为邻居汪某乙砍了其家竹子,双方引起争吵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汪某甲持拖把柄在汪某乙头部击打,致汪某乙头部受伤。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乙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栋
检察官助理:杨秀梅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