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607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甲于2020年2月间,在安溪县**镇等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却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帮助转移黎某某、严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被骗的款项人民币172244元。
被告人汪某甲于2019年至2020年2月间,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组织对赌竞猜活动,通过微信接受汪某乙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8565元。
被告人汪某甲于2020年3月7日被抓获,并被扣押手机等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汪某乙、汪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手机通话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还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组织对赌竞猜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部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兴炎
检察官助理:王振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及涉案物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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