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1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11月,汪某乙(已判决)伙同“李月”、“无趣”(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了名为“普罗旺斯”的系列赌博群,该系列赌博群以“禁抢玩法”方式进行赌博,并伴有“拉手群”、“交流群”等用于结算赌资及招揽参赌人员。随后,汪某乙又雇佣被告人汪某甲等人协助汪某乙在“普罗旺斯”系列群内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汪某甲以“托”的身份在上述赌博群内发红包,为赌博群“暖场”提高赌场人气,且在明知汪某乙在微信群、QQ群内开设赌场,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其在该赌场内使用,被告人汪某甲未收到报酬。
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乙等人组建的“普罗旺斯”系列赌博群,群成员共计205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QQ账号注册信息、QQ钱包交易流水;2.证人陈某甲、何某甲、汪某丙、杨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4.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汪某甲以及同案人汪某乙、胡某某、林某某、汪某丁、何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风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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