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0日23时许,高某某(已判)在蠡县**KTV酒后滋事,电话联系赵某某后,赵某某(已判)纠集徐某某(已判)、汪某乙(已判)、李某甲(已判)、李某乙(已判)、汪某甲等人持械将钻石人间工作人员伍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打伤,并砸毁KTV内部分物品,经鉴定伍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砸物品价值2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卿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同录光盘壹张、视听资料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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