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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苗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甲酒后到弥勒市**镇**酒店**酒业门口,无故推扯、蹬踢**酒业卷帘门。**酒业经营者汪某乙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汪某甲对公安民警进行暴力袭击。后公安民警将汪某甲控制带至弥勒市公安局**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汪某甲再次对公安民警进行暴力袭击。

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6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95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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