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苗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甲酒后到弥勒市**镇**酒店**酒业门口,无故推扯、蹬踢**酒业卷帘门。**酒业经营者汪某乙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汪某甲对公安民警进行暴力袭击。后公安民警将汪某甲控制带至弥勒市公安局**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汪某甲再次对公安民警进行暴力袭击。
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6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95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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