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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4********,汉族,**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道**号**幢**室。2018年6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甲无证、酒后驾驶牌号为浙******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路由东向西过***路路口,行驶至**路**路东约100米处时,因故被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对汪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经抽取汪某甲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ml。

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甲因本案所涉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等证实,被告人汪某甲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劣迹等情况;且因本案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而案发。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汪某甲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汪某甲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汪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涉案车辆合法有效;被告人汪某甲未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6.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11日晚,其在堂弟汪某甲家中二人吃饭,当时汪某甲独自喝了4两左右42度白酒。饭后,有工人打汪某甲电话让他去果园接人,后汪某甲就开车离开的。

7.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波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625****。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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