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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寿县**********有限公司职工,住寿县****花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汪某甲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240省道行驶至寿县三觉镇三觉卫生院门口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78.4mg/100ml。随后,民警将汪某甲带至寿县安康医院,并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茹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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