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326国道玻璃厂往湄江街道茶海路湄江中学方向行驶,其行驶至湄江街道茶海路官家巷路口25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其行驶方向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娄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娄某某受伤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某某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汪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到案经过、残疾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汪某乙、付某某、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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