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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花园****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2日被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12月21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为市**土菜馆厨师,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小名“**”,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机关宿舍**号,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饭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王某某、秦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无为市**镇**小区二楼的**羽绒收购有限公司内,设置3个包厢供参赌人员以打“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汪某甲提供赌博的场地并邀集赌客参赌,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账目审核,汪某甲和王某某为该赌场股东并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该赌场根据筹码大小每局抽取人民币200元(以下皆为人民币)或300元不等的水钱,也可以由赌客临时商定抬高筹码,赌场经营期间共抽水1292820元。并雇佣被告人秦某某和被告人肖某某在该赌场记账和打杂,每日账目送王某某审核并签字。秦某某每月获取工资6000元左右,共领取二个月工资12000元;肖某某每月获取工资4000元左右,共领取二个月工资8000元。2015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现场查获赌资126700元,筹码76个,账本20本,抓获参赌人员彭某某。

    被告人汪某甲、王某某、秦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某主动至无为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汪某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00元,肖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退赃票据及清单、账本、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季某某、黄某某、倪某某、邾某某、彭某某、汪某乙、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王某某、秦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的此次犯罪行为系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海青

2020年1月3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账本2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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