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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汪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泥人婆几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小区****单元**2018年6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汪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2019年5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嫌疑人汪某乙于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被告人汪某乙伙同熊某某、徐某某、汪某丙、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丰城市**街道**街**巷、**湖、**巷、**早餐的旁边的棚巷空地上,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进行“牛牛”及32张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盈利,从赌场中封庄抽取百分之五,倒庄抽取百分之十,赌场收益以每日在场楼主平均人数进行分赃,赌场各楼主开设赌场期间负责赌场内的赌博工具、场所布置以及望风。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在参与西路街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共非法获利上万元。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个人获利均一千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汪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乙现羁押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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