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中共党员,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四川**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重庆市**区**路**院宿舍。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住原籍。2020年4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住原籍。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路**号,住原籍。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因太原市迎某某红星天铂项目工地工程纠纷,被告人汪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某某等多人多次强行进入该工地,使用拦截、辱骂、殴打等方式,阻拦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进场施工,严重影响该工地正常正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和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汪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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