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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汪某某,又名汪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浠水县**镇**大道649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2日浠水县公安局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浠水县政府在浠水县**镇**村选址开发建设回乡创业园区,对外将土地平整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长安建设公司中标后转包给被告人汪某某和周某某、张某进行施工。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回乡创业园区土地平整工程中挖出来的麻姑土私自对外出售给罗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侯某、胡某、欧某某等人,交易金额合计920645元。

同时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汪某某向浠水县公安局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结账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证明、国土材料、过磅单、内部经营合同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侯某、胡某、欧某某等等人的证言;3. 湖北德势弘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省浠水县**开发区(**港以南至一号路地块)开采矿种鉴定说明”;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用片麻岩麻姑土出售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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