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22311972********,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5日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寻甸县公安局柯渡派出所接到陆廷磨报警称“在**镇**村委**村,其岳父汪某某与自己发生纠纷,后从家里拿出火药枪来吓唬自己。”接警后民警出警处置,在**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家卧室查获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编号为QD218-1,在被告人汪某某家的杂物间查获一支改装的射钉枪,编号为QD218-2。经审讯,被告人汪某某交代卧室的火药枪是其于30年前在**镇**村街上购买的,曾使用该枪支打过鸟,射钉枪是其十多年前从昆明购买射钉器后自行改装用于打鸟。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QD218-1的疑似枪支具有类似枪管、扳机、击锤、枪托等枪支机件,主要部件为金属和木结构,为装填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编号为QD218-2的疑似枪支具有类似枪管、扳机等形状的组合部件,主要部件为金属材质,枪身印有“JD330B”字样,为改制射钉枪,送检的两支疑似枪支均被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制造枪支各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3月18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_汪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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