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7日被留党察看。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汪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柴某看管在**公路**校、**县**茶府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0余小时,并向柴某索得看管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同案犯赵 、王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柴某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张某甲、潘某等人证言;
4.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判决书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指使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0余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永萍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张掖市**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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