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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组,系农民。因涉嫌诈骗,榆树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24日将其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到2017年11 期间,刘某某(已判刑)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组建团队,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项目,承诺按照投资额的比例每天进行返利,能够获得高额回报、其先后虚构“澳门赛马会”“荣源”、“瑞丰”投资项目,成立会员制,将投资者拉入会员群,并按照会员投资额百分之一的比例收取会费,会员再推荐他人进入群内投资,能得到新会员投资额度的百分之五作为奖励,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刘某某建立工作群,采取无固定场所,在微信群中操作运行,确定专人负责收款后,将投资款转入其账户、专人负责返利,其掌控返利的时间,根据获得资金的情况及时停止返利。通过上述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51,277,621.02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754,380.71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间,在“澳门赛马会”期间负责给“投资会员”返利,被告人汪某某银行卡转入刘某某银行卡人民币207,515.00元(系其参与吸收集资参与人投资款数额),刘某某银行卡转入到汪某某银行卡人民币5,860,317.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某个人吸收集资参与人投资款24,4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思某某、林某某、曲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姜某某等人陈述;

4.同案犯刘某某等人供述;

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受雇于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不特定社会吸收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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