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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路*楼*门*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楼*门*号,系陕西**有限公司股东,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与李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决),于2013年1月共同注册成立陕西**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实际占股25%。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实际占股50%,丁某某系公司股东兼任副总经理,实际占股25%。公司租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北路文景小区东二区17幢2单元20107室为办公地址。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相关法定部门批准,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签订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的方式对外吸收资金,承诺每月15%至20%不等的利息回报,并雇佣前台人员拓展业务、印制散发宣传册、设立宣传电子屏,将吸收资金用于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对外放贷、以个人名义投资餐厅及公司日常开支,后因投资失败、外放款项难以追回,**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向集资参与人兑付本息。2018年4月,集资参与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39人,吸收金额984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778811.52元。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

5、​ 工商资料及宣传彩页等;

6、​ 银行明细;

7、​ 投资群众报案材料、合同及相关材料;

8、​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9、​ 投资所开餐饮店资料等;

10、同案犯判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备从事融资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报告书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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