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5月16日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年31日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采矿老板李某某承包前山镇六角井村村民刘某甲(已判刑)5.1亩林地采矿,到2009年已采矿使用了部分林地,剩下2亩多林地未采矿,2010年李某某便对剩下的2亩多林地进行采矿,而刘某甲一家人以合同过期、该地已转包给他人为由不让李某某对该林地进行采矿,从而引起纠纷。2012年5月某天,李某某的合伙人刘某乙(在逃)向被告人汪某某提出由汪某某叫多人去刘某甲家教训刘某甲儿子刘某丙,迫使刘某甲同意将该地让给刘某乙等人采矿,事成之后刘某乙等人将采矿股份(共4、5股)分一份给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答应。当晚,刘某乙开车带被告人汪某某到刘某甲家让汪某某认准刘某甲家宅。次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其伙计符某甲提出由符某甲叫多名伙计同他们一起去刘某甲家教训刘某甲儿子刘某丙,事成之后被告人汪某某将分得的一份采矿股份分一半给符某甲,符某甲表示同意。被告人汪某某便于当晚开车带符某甲到刘某甲家让符某甲认准刘某甲家宅。2012年5月20日下午,符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汪某某已叫了多名伙计,其中3名在徐某某德新二路梅姐发廊处等,符某甲与同案人叶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刑)在徐某某大水桥糖厂路口处等。被告人汪某某即驾驶一辆日吉小车先去德新二路梅姐发廊处接符某甲那3名伙计上车,后到大水桥糖厂路口处接符某甲、叶某某、许某某3人上车。然后汪某某驾驶该小车与符某甲、叶某某、许某某及符某甲那3名伙计共7人一起经龙塘镇去前山镇六角井村,当途经龙塘镇圩上时,符某甲下车去买来几支钢管放车上带去。当晚1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等7人开该辆日吉车到达前山镇六角井村村旁时停车,被告人汪某某留在停车处接应,符某甲、叶某某、许某某及符某甲那3名伙计共6人每人各持1支钢管下车窜到六角井村刘某甲家,符某甲、叶某某、许某某等3人手持钢管进入刘某甲家院子内负责警戒和看路,由符某甲的那3个伙计手持钢管闯入刘某甲儿子刘某丙卧房内殴打刘某丙。后符某甲、叶某某、许某某与符某甲的那3个伙计等6人从刘某甲家撤出欲逃回汪某某停车处,当符某甲、叶某某、许某某与符某甲的那3个伙计等6人从刘某甲家撤出到村中泥土路时,被干完农活回家的刘某甲手锄头拦住,许某某、叶某某闪避开逃回汪某某停车处,符某甲与符某甲的那3个伙计同刘某甲打起来,刘某甲持锄头打中符某甲头部至符某甲倒地,同时刘某甲也被符某甲等人持钢管打伤,见刘某丙等人追赶来,符某甲的那3个伙计即逃回被告人汪某某停车处与许某某、叶某某、汪某某等人一起开车逃离现场。不久,前山派出所民警、前山卫生院救护人员接报赶来现场将符某甲送徐某某中医院抢救,符某甲因抢救无效当夜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刘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符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许某某、叶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检查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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