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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1970********,回族,文盲,宁夏银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无业。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大新镇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因涉嫌赌博被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大新派出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08年借给胡某某现金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经汪某某多次催要,胡某某均未能偿还该笔欠款。至2010年10月汪某某先后将胡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的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园**房间**号,并将该房屋占为己有至今,时间长达9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汪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汪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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