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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9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攸县**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核定限药量储存、生产、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责令该厂停产停业。2018年5月29日10时许,攸县**公司驻厂安全员汪某某到生产厂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内筒线药物中转间还剩15桶已混合好的开包药未消耗掉,就跟企业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妻子陈某某报告了此事。之后,陈某某就吩咐药物线车间主任邹某某安排人把这些药物给消耗掉,邹某某就安排杨某某、占某某、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于下午完成这项工作。下午16时59分,杨某某在52号筑药房开始更换工作服,17时00分杨某某发现手套破损,于是用胶带对手套进行修补后使用,杨某某前后共4次对旧手套进行修补。在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之后,杨某某于17时7分开始第一轮筑药作业,至17时23分完成第三轮筑药工序作业,17时25分开始第四轮筑药作业。在17时26分用模具装填好第四饼内筒的开包药、烟火药后,杨某某转身取模具时发生了爆炸,52号筑药间被炸毁倒塌,杨某某当场死亡。

经攸县**有限公司“5.29”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汪某某作为驻场专职安全联络员,在明知企业处于停产期间,对厂里安排消耗余药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攸县**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杨某某亲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杨某某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攸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攸县人民政府关于攸县**有限公司“5.29”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攸县**有限公司“5.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占某某、俞某某、周某某、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作为**有限公司驻厂专职安全联络员,在明知企业处于停产期间,对厂里安排消耗余药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19年10月23日

附:

_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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