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5********,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公客户经理,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大厦**幢**室。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8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24日,本案第一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0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1月2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2月26日,本院再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支行客户经理时,违反国家规定未严格履行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职责,且未对客户资料进行充分、全面的核实,在经手福建省晋江“某超”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公司)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授用信业务中,未尽职调查购货方厦门“某欣”公司(以下简称“宝欣”公司)是否有配合“某超”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未尽职调查“某超”公司与“宝欣”公司是否有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于用信流程中更未履行书面通知“宝欣”公司的程序,违法发放国内保理融资8笔金额共计人民币4190万元,后经资产变卖后仍造成本金人民币3491.6万元至今逾期未还。
2017年6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以通知被告人汪某某到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配合调查“某超”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为由,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员工履历表、聘任通知书、“某超”公司向工行晋江分行信贷情况表、授信调查报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国内销货方保理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关于“某超”公司保理融资损失的报告以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李某某、丁某某、庄某甲、吴某某、薛某某、庄某乙、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作为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壹拾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柒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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