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韩某某邀约被告人汪某甲分别驾驶三轮车和SUV汽车到寿县抓捕野兔。两人遂来到寿县刘岗镇上楼村建业苗圃场,私自以蓄电瓶、增压器、铁丝和绝缘桩等物在苗圃内拉设电网,当晚韩某某在关闭增压器时不幸触电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蓄电瓶、增压器、铁丝和绝缘桩等物照片;2.书证: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乙、马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理化)鉴字【2019】104号理化检验报告、安徽省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寿)公(司)鉴(尸)字【2019】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皖)正源司鉴【2019】病鉴字第39号病理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业茂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