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村**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开始使用一个名为“**利”的APP上进行赌博,其在平台共计充值15000余元。后拉拢了邓某某、雷某某等8人使用“**利”APP进行赌博,邓某某、雷某某等8人投注、充值都会给汪某某返点。
2020年2月份,汪某某及下线共计投注486222元,充值金额共计183485元钱,汪某某从下级返点2103.92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 证人邓某某、雷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手机截图;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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