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镇**村**,现在本市东城区温塘温**路经营**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于2018年12月底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东城街道**路**号的**便利店内通过手写单据或微信投注的方式收受向光明、陈联明(均已行政处罚)、“云南”、“刘”、“罗义”、“设计”(以上系微信名)等约30人的“六合彩”投注,并转交给上家“码头”(微信号:wxid-m4ut6pdthm****),从中获取返利。2019年8月1日晚,民警到场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及参赌人员向光明、陈联明抓获,并当场起获投注单16张、赌资295及一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证、微信记录等书证,证人向光明、陈联明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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