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镇德,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镇**村**街**号旁边小店内,以现场收单及微信收单的方式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后将所收受的投注情况转投给其上家“阿兰”(另案处理),并从“阿兰”处获取投注额的2%至10%不等的提成。至2019年8月份,汪某某总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65945元,从中获利约1万元。
2019年8月10日1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到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汪某某以及向汪某某投注六合彩的参赌人员胡某某、周某某、欧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并缴获六合彩投注汇总表1张、六合彩投注单18张、赌资1175元、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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