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某某某”,曾用名汪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1993年10月被西塞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犯过失伤害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黄石市石灰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多次吸食毒品于1997年6月23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8日被西塞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6年3月17日被西塞山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汪某甲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附近二次向吸毒人员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日17时许,吸毒人员费某某找被告人汪某甲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随后二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附近见面交易,汪某甲卖给其2克甲基苯丙胺,因费某某没带现金,遂于同年12月4日20时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汪某甲人民币。
2、2019年12月6日20时许,吸毒人员费某某找被告人汪某甲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随后二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附近见面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汪某甲身上搜查出13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5袋疑似甲基苯丙胺。
经现场尿样检测,被告人汪某甲的尿检结果为阳性。经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从被告人汪某甲身上搜查出的13片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1.24克,5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为5.78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重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费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证书;4.辨认笔录、现场称重笔录、取样笔录;5.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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