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1031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汪美兰****,被告人汪某某通过电话指使危建(另案处理)去送毒品。当日13时许,在本区前川街钓台道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危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交易完成后,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危建逃走。随后,公安民警从黄某某身上查获危建向其贩卖的毒品,经称量,上述涉案毒品净重0.67克。公安民警对上述涉案毒品均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汪某某的身份信息、短信聊天截图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办案说明、抓获经过;7.被告人汪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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