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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汪庆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栋**单元**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庆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5日凌晨, 吸毒人员李某某和张某甲想购买毒品吸食,遂叫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的张某乙给被告人汪庆伟联系购买毒品,随后李某某和张某甲前往孝感市孝南区**街**桥**超市附近一平房门口,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汪庆伟手中购买7颗麻果和少许冰毒。同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某再次叫张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汪庆伟购买毒品,随后李某某到孝南区**街**桥**超市附近一平房门口,以200元钱的价格从被告人汪庆伟手中购买5颗麻果。

以上所购毒品均由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予以吸食。

被告人汪庆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机主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汪庆伟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庆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庆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庆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汪庆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庆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庆伟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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