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包净重0.54克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然后以600元的价格,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小区附近,通过闪送快递公司以快递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后公安机关在闪送快递公司快递员处查获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再次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丁某某处,购买了一包净重0.24克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然后准备在成都市成华区**巷**号**小区门口附近,再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查获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后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