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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号, 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小区**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简阳市**路**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在简阳市**路**小区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7 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简阳市**路**小区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简阳市**镇**路**小区楼下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并在汪某某随身查获一小袋净重0.47克的白色晶体。经检验,该包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查扣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琪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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