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红旗区4片**栋**单元**房的住处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初,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6克)、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8克)贩卖给彭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4月15日17时30分,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3克)、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贩卖给彭某某;
3.2019年4月7日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5克)、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贩卖给李某甲(已行政处罚);
4.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5克)、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贩卖给李某乙、唐某某;
5.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在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5克)、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贩卖给李某甲;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红旗区**片**栋**单元***房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从房间茶几上查获白色晶体2小包(分别净重0.64克、8.33克),红色药丸1小包(净重0.77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疑似毒品称量表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2.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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