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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94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栋**单元****号。2012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7时22分许,在本市五华区**路****营销中心门前配电箱旁边,被告人汪某某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公民朱某某出售毒品可疑物0.759克,用石头压住放在配电箱旁离开。2019年9月1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前来拿毒品可疑物的朱某某抓获。2019年9月16日21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五华区******栋*单元**楼****号门口,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后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2.书证: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牟利,数量达0.7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根据刑法第69条、第71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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