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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86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5********,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号。2010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越某某**路**号对出人行道,以人民币245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购毒人员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黄某某处缴获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0.4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汪某某处缴获白色块状物3小包(共净重6.91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物5小包(共净重5.9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1台和毒资人民币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5张。

3、缴获的毒品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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