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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99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充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郑某某购买300元冰毒电话,郑某某按汪某某要求,通过微信转给汪某某360元,双方约定在顺庆区饮泉路进行毒品交易。汪某某微信支付300元,给微信号叫“旭日东升”的男子,购买1小袋冰毒卖给郑某某后,被民警在饮泉路一超市门口抓获。当场从郑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小袋(净重0.5克)、疑似麻古半颗(净重0.05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麻古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同年3月31日18时许,汪某某接到郑某某购买300元冰毒电话,郑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汪某某320元购买冰毒。汪某某微信支付310元,给微信号叫“旭日东升”的男子,购买1小袋冰毒后,让郑某某自己到顺庆区伍家坡街一小区铁门上去取该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勘验检查记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1月18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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