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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罪)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汪二雨,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汪二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二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汪二雨利用网络平台在闲鱼、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明星明信片、生日会、演唱会门票的广告,以收取货款、定金、可以安排与明星互动等为由,作诈骗案2起,骗取皖西学院在校生被害人束某某、被害人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合计人民币42950.1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汪二雨以出售明星明信片、收取明星生日会门票定金、可以安排与明星互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束某某人民币32783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汪二雨以出售明星明信片收取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0167.18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二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汪二雨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束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二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二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二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二雨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二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华英

检察官助理:林  洁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二雨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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