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付元胜、付卫平、付元雄、李清景、吴锦锋(均已起诉,下同)等人经事先预谋成立了珠海中福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2018年10月,付元胜、付元雄等人又成立了珠海古成文化展览有限公司,付元胜兼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付元雄从中福公司离职,担任古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营。被告人汪某某与付元胜、付元雄、付卫平、李清景及庞某某、孙某某、邢某某、付某甲(均已起诉,下同)商议按照出资各自持有相应股份,后被告人汪某某与叶某某、孔小小(均已起诉,下同)商议后将自己所占的股份与二人按各自出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该公司成立后,公司市场征集部设立五个业务部,被告人汪某某与孙某某、邢某某、付某甲、庞某某、孔小小分别担任五个业务部的总监或者副总监,负责各自部门的业务管理、员工培训等工作;叶某某为业务员,负责打电话招揽顾客,吸引顾客将藏品委托公司拍卖,并收取运作费用。付某乙(已起诉)为两个公司展厅的总监,负责藏品登记、管理及海外拍卖等相关工作。
中福与古成公司从设立之初,由市场征集部和信产部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发帖获取客户信息,由市场征集部客户经理以电话、微信为媒介,虚构藏品成交率、虚高藏品报价、伪造“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明文书、谎称有国外买家看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后客户经理与部门总监、鉴定人员相互配合、层层递进,和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藏品拍卖价格,骗取高额的拍卖费、展览费。中福公司、古成公司所征集的藏品至今为止无一售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藏品成交记录纯属虚构。为掩人耳目、搪塞客户,付元胜组织公司股东、业务员,通过中间机构在台湾、新加坡、深圳、珠海等地组织虚假拍卖和展览。其中,被告人汪某某2018年9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六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46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合同、收据、专项审计报告、藏品目录及照片、股东名册、工资计算发放表、登记保全清单及涉案藏品照片、银行转账明细及账户冻结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姚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杨光钦、周玉琦、王磊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田某某、董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及同案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付某乙、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孙某某、邢某某、付某甲、庞某某、孔小小、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为150余万元,属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