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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8********,东乡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镇**村一社17-1号,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5月15日汪某某被抓获,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至4月24日,被告人汪某某利用网络在闲鱼APP上以假意低价兜售摩托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某某信任,诱使被害人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六次向其转账支付购车款共计3350元,后汪某某故意关闭手机和删除支某某联系方式,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转账凭证和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物证银行卡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亮

检察官助理:郑晓宁

2020年6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银行卡贰张、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装订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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