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乡**村**号,住鄂州市鄂城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同年4月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自2016年开始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由陆续发展吸纳会员60余人,并以出资帮助解冻民族资产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国家部委公文、证件等材料获取被害人对民族资产解冻的信任,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3.208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以出资帮助解冻民族资产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国家文件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以民族资产解冻需要“办证”、“交税”为由,多次邀约张某某到鄂州市鄂城北门一个旅馆处,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2、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邀约被害人陈某某到鄂州市鄂城区**湾一廉租房内,骗取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元。
3、2016年夏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电话邀约被害人袁某某到鄂州市鄂城区**车站,骗取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00余元。
4、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电话邀约被害人吕某某到鄂州市鄂城**私房、鄂州市鄂城**洞、鄂州市鄂城区**餐馆、鄂州市**旅社等处,骗取吕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10元。
5、2017年初至2019年春,被告人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电话邀约被害人徐某某到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旁**私房内,骗取徐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00余元。
6、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某某以国家有扶贫政策、对家庭困难的人有帮扶、民族资产解冻后可以用作扶贫款发放,但需要交钱办证、办卡、跑路需要费用为由,在鄂州市**旅社的二楼、**湾一廉租房内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7、2017年农历十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汪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交钱给名额、办证、跑路需要费用为由,在鄂州市西山派出所旁*私人租房内,多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8、2017年农历十月起,被告人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在鄂州市西山派出所旁**私人租房内,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9、201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在鄂州市西山派出所旁**私人租房内,14次骗取被害人汪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4770元。
10、2017年4月起,被告人汪某某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路费、办证费为由,在鄂州市西山派出所旁**私人租房内,3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红头文件五册、到案经过、补充侦查报告书、收款收据、汪某某自记收取费用流水账、小组成员等资料、搜查笔录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方某某、潘某某、汪某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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