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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7〕275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深圳市罗湖区** ,无业。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城**馆,与被害人**馆老板卓某东商谈后,从该馆取走一件白玉九龙镂空饰件、一组五件套玉器、一件玉勒、一件招财童子、一件清碧玉笔筒、一件明黄玉驼共计十件玉器,双方商定价格为人民币1006万。7月初,被告人汪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将上述玉器以100万元抵押给何某。随后,被告人汪某某将抵押所得的款项在越南用于赌博等。在卓某东的追讨下,被告人汪某某称饰件玉器以抵押给他人,需要花钱现将玉器赎回,又提出向卓某东借款3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汪某某在收到卓某东的35万元汇款后,又将该款项偿还赌债。2017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厦门市被民警抓获归案。7月27日,卓某东为追回上述玉器,向何某支付了人民币98万,何某将十件玉器返还给卓某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赎回的玉器照片;2.书证:微信截图、借条、银行转款记录、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短信截图、营业执照、银行个人活期明细表、拍卖会结算情况表、银行转账回单、借款协议、银行卡境外消费记录、出入境信息、通话记录清单、寄押情况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屏、赖某勇、何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东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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