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汪某某,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汪某某被姬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级代理,听从姬某某的指示,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汪某某使用姬某某提供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再由朱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将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邮寄给被害人,以此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的财物。

被告人汪某某采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517.28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448元,骗取被害人尹某某1307元,骗取被害人孟某某895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247元。

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指定管辖函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客源微信号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花园****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