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号,无业。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黎亮,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逃)作为老板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逃)、陈某乙(在逃) 在老挝博乔省东鹏县金三角经济特区产业园、柬埔寨西哈努克城等地设立电信诈骗窝点。后三人召集、指挥、安排被告人汪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在此过程中,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等人提供电脑、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由汪某某、杨某乙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虚构的身份通过微信、抖音、陌陌、探探、灵魂等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为网络好友,以交友、婚恋为由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后,以能够带领被害人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使用“抖音彩蛋”、“百度金服”、“苹果计划”、“香蕉计划”、“芒果计划”等手机APP、网络平台并进行充值。被害人充值后,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等人利用后台数据将被害人充值金额全部亏空。
在该犯罪团伙内,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老板负责指挥、策划、安排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作为大组长,负责管理小组长及指挥、安排各自小组的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黄某某先后担任小组长、按照张某某、陈某乙的要求对小组内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小组内成员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告人汪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等人作为组员,负责具体实施添加好友、聊天等诈骗行为。
在此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诈骗被害人金某人民币5万元,在汪某某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乙作为小组长为其诈骗行为提供帮助。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犯罪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有犯罪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规劝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投案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奕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身份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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