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幢**。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17日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害人唐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汪某某购买YYID账号,汪某某谎称拥有1813的YYID 的账号,并承诺以20500元的价格出售码该账号给唐某某,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500元给汪某某。唐某某在未取得账号后,向汪某某追讨款项。2020年10月20日,汪某某谎称能够提供一个更好的数字账号,同时虚构了一个老板的角色,让唐某某加其另外一个微信,冒充老板与唐某某聊天,再一次骗取唐某某3300元钱。汪某某实际并未拥有其承诺卖出的账号,也没有取得账号的途径,并在骗得钱款后,用于个人耗用。
被告人汪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萍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9699****,1366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