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至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公安分局寄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2019年9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张庆端(化名李保财)等人所称可以解冻民族资产,缴纳会员费能够分红的巨龙项目是虚假的,仍然发展徐美凤、廖婉芩等人加入巨龙项目并层层发展下线以骗取钱财,共计诈骗人民币3786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徐美凤、何凤梅等人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所谓解冻民族资产的巨龙项目是虚假的,仍诱骗他人参加,骗取钱财37863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以张庆端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民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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