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初,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冒用“锦源工艺”“禧运工艺”等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加工装饰画的虚假兼职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号,再以需要收取定金、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现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上网寻找兼职时添加了被告人汪某某昵称“锦源工艺-杨杰”的微信,后被其以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2580.07元。
2019年10月某日,被害人李某某兼职时添加了被告人汪某某昵称“A禧运手工~小伟”的微信,后被其以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2580元。
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上网搜索手工活加工时,弹出了“禧运工艺手工活加工”页面和微信对话框,其通过点击对话框添加了被告人汪某某昵称“禧运工艺贺超”的微信,后被其以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258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凯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份。
3、随案移送手机3部、银行卡1张、现金18800元,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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