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97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成都市成华区**城**期**栋**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左右,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谎称在贵州省贵阳市新建厂房项目做土石方工程,工程有几百万元,自己与总包方公司负责人申某某签订了800万方的施工承包合同,程某某、李某某表示有兴趣分包一部分工程来做。汪某某因为缺钱用,为骗取被害人钱财,分别于2014年2月6日、2014年2月24日在南充市顺庆区半边街“罗曼提”茶房与程某某、李某某签订了300万方立方米的土石方平场工程,要求程某某、李某某各支付工程保证金20万元,程某某当天支付汪某某工程保证金现金4万元、余下的部分表示工程进场后再给,李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13万元、现金支付7万元一共支付给汪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汪某某收到这些钱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程某某、李某某看到工程一直无法进场施工,遂去贵阳市证实该工程并不存在,是汪某某编造的虚假工程,两人多次找到汪某某退还保证金,汪某某采取变更通讯工具号码的方式避而不见、逃避债务。案发后汪某某的哥哥代为赔偿了李某某13万元,李某某出具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保证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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