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汪某甲伙同汪某乙、汪某丙、陈某某、周某某、匡某某、昌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湖北省汉川市**1镇、**2镇等地,在手机、电脑网页信息中投放虚假招嫖广告,采用网络招嫖等方式,先后以包夜费、保证金、体检费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形成以汪某乙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共计诈骗1500余人39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汪某甲于2018年10月13日加入该犯罪集团,负责接听招嫖电话并具体实施诈骗,在其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合计诈骗人民币1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汪某丁、张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85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汪某乙、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汪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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