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宋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原运营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室,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由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执行,于2018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宋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和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宋华于2018年6月27日在淘宝网站中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奥克斯空调一台,价值2429.1元,购买后因在其他网店看到价格较低的空调,便申请退款,因**专卖店(淮北市)业务员郑某某未受理该笔退款申请,系统自动将该笔款项退还至汪宋华账户内,2018年7月1日,奥克斯空调专卖店将空调发货至汪宋华收货地址处,汪宋华在明知自己已退款的情况下仍然签收该货物。发现该漏洞后,汪宋华先后购买多个手机号码绑定支付宝账号,后使用“臭美箱包”、“孙二娘16”、“星月800”等账号和虚构的名字和随意编的名字先后共8次购买空调共37台,购买后便申请退款,退款成功后次日仍签收空调,导致奥克斯空调**专卖店损失101846.7元。汪宋华在收到空调后,9台安装或存放于湖南省衡山县**镇老家内,剩余部分存放于广州市出租屋内,4台空调用于低价出售,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汪宋华的近亲属退赃、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空调订货清单、退款清单、谅解书及转账单据等相关书证;2.证人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宋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军
检察员:王 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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