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事业部经理,户籍在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村**号**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和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利用其在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事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将被害单位**平台网上店铺内部分商品关联的收款账号修改成其私人收款账号,侵吞被害单位货款人民币113966.02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

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前已向被害单位退赔102966.02元,并于2018年12月15日在明知被害单位报案后在办公地点等待,配合抓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退赔110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相关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相关订单、收款账户、商品售价等信息汇总表、相关银行流水、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 阮晓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路**弄**村**号**室,联系方式:156180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