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赤壁市**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汉族,大专毕业,住湖北省赤壁市**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幢***室作为据点,使用从网上购买的众多QQ号,进入多个股票群,以添加好友的方式将被害人拉入自建的“龙行天下”、“龙某某涨停阁”群内,再使用其掌控的四十余个QQ号冒充普通客户,以买卖恒指期货可获巨额收益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到“艾伯森期货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客户在上述平台入金后,平台上的讲师通过各种手段故意造成客户巨额亏损,被告人从客户亏损中提成80%。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在“艾伯森期货交易”平台上,诈骗作案9起,骗取被害人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冯某某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截屏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网络诈骗作案9起,合计价值6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磊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均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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